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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陕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450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36号。法定代表人:王福豹,职务不详。原告袁瑞良诉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袁瑞良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瑞良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瑞良负担。审判员  韩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