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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邓维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邓维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第一区。法定代表人:江庆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维刚,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再审申请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与邓维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盛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1.本案邓维刚患职业病,依法已获得工伤赔偿,其后再依《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提起本案诉讼,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中,案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014号,已明确认定: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性质上相同,都是对患职业病而被鉴定伤残而给予的补偿,不属于尚可获得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项目设置目的上是相似的,都是因患职业病造成伤残后就业能力减少而给予的补偿,以维持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水平,亦不属于尚可获得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用人单位已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向用人单位再提出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3.广盛公司已为员工购买法定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如果广盛公司充分履行法定义务后仍被判超出预见范围的巨额赔偿,显然失当。据此,请求:1.撤销(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邓维刚的所有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邓维刚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盛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广盛公司是否应向邓维刚支付残疾赔偿金差额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邓维刚自2009年10月入职广盛公司,先后从事徒工、加工、加工喷砂岗位,几年来,邓维刚在工作中一直接触粉尘。邓维刚于2013年3月11日被中山市疾病预防中心确诊为矽肺壹期,于2013年4月8日被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职业病为工伤,并于2013年11月21日被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六级,后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邓维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82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25元,广盛公司向邓维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096元。《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邓维刚患职业病已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利益,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根据上述民事法律规定尚有获得其他赔偿权利,有权向广盛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广盛公司购买工伤保险是作为用人单位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义务,购买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承担因侵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邓维刚所患职业病是广盛公司侵权行为所致,据此广盛公司对邓维刚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向邓维刚进行民事赔偿。本案中,邓维刚已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和公平原则出发,一、二审法院在扣除邓维刚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922.72后,判令广盛公司支付邓维刚应当获得的其他民事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广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赖尚斌审判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艾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