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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35号原告:陶某,女,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颜某,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