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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庞秀梅与郭晓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梅,郭晓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873号原告:庞秀梅,女,1963年9月1日,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郭晓云,女,1973年5月3日,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东环路25小区60号。负责人:欧长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庞秀梅与被告郭晓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庞秀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庞秀梅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15元,由庞秀梅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王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