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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府谷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29号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某某某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被申请人付某,男。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杨某某的车辆(车牌号陕KB××××)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府谷县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付某的工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某的工资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