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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佩芹与温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佩芹,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异38号异议人黄佩芹,女,1958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温泉,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温泉诈骗一案中,异议人黄佩芹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黄佩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黄佩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佩芹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