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8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8068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068号原告: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550-552。法定代表人:瞿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原告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常熟市同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怡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