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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翼豪与王飞、袁小东、车凯娟、太平财险咸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飞,袁某某,车凯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862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2000年9月5日生。法定代理人侯选绸,女,1967年4月5日生,汉族,系原告贾某某之母。被告王飞,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袁某某,男,2001年5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亚红,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车凯娟,女,1998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9层,机构代码78367044—8负责人张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飞、袁某某、车凯娟、太平财险咸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