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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叶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叶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住所地:彰武县老城街。法定代表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客户经理,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委托代理人:赵立东,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客户经理,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叶笑飞,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被告叶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平审 判 员  闫国学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铭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