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宁尚武与贾庆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尚武,贾庆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77号之一原告:宁尚武,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被告:贾庆禄,男,1958年1月5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宁尚武诉被告贾庆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尚武于2017年3月2日死亡。另查,宁尚武父亲宁高仁于1991年9月3日死亡,宁尚武与赵娟于1987年11月21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宁尚武的法定继承人即儿子赵百昂、母亲潘兰珍均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尚武现已死亡,其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宁尚武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