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欧阳雪春申请饶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雪春,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雪春。被执行人饶艳。申请执行人欧阳雪春与被执行人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而被退回;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饶艳名下没有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饶艳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饶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车德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