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黄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永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万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万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75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万海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