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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兵、梁飞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梁飞红,梁涛,梁更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97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93年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梁飞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梁涛,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梁更孙,男,1964年6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申请执行人赵兵与被执行人梁飞红、梁涛、梁更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425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涛、梁更孙已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赔偿金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付赔偿金义务共计人民币66977元,并承担了相应的执行申请费9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425执9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梁涛、梁更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必健审判员  许大虎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