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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春明与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坤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明,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坤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251号原告:吴春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坤周。被告:王坤周,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吴春明与被告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坤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春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为552元,由原告吴春明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祁晨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