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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玲与李忠良、杨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李忠良,杨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183号原告:张玲,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李忠良,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杨佑,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张玲与被告李忠良、杨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