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牌号为豫ELUX**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