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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学江与被执行人杨元飞、钟孝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江,杨元飞,钟孝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7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袁学江,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杨元飞,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钟孝莲,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元飞、钟孝莲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