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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冯安明、邹安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安明,邹安旭,冯某,熊登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安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安旭,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201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法定代理人:雷某,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原告冯某之母。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登洪,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于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上诉人冯安明、邹安旭、冯某因与被上诉人熊登洪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冯安明、邹安旭、冯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安明、邹安旭、冯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安明、邹安旭、冯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上诉人冯安明、邹安旭、冯某负担。由本院退还冯安明、邹安旭、冯某61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