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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海与王玉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王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男,汉族,个体,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泰来县。被执行人:王玉刚,男,51岁,汉族,农民,住音德尔镇。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刘海申请执行王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张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