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正春、闫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春,闫永刚,杨金玲,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06号申请人李正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闫永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杨金玲,女,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李磊,男,住山东省。申请人李正春与被申请人闫永刚、杨金玲、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胶民初字第5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刚所有的鲁、杨金玲所有的鲁号车两辆,并查封闫永刚在山东隆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现申请人李正春向我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刚所有的鲁、杨金玲所有的鲁号车两辆,查封闫永刚在山东隆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经审查,本院以(2015)胶民初字第5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闫永刚所有的鲁、杨金玲所有的鲁号车两辆,查封闫永刚在山东隆泰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