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贾清春、刘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清春,刘超,潘义波,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18号申请人:贾清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潘义波,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官聪,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清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超潘义波官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过付给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