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1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健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8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法定代表人:李元忠,行长。被执行人:万健,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阳市旌旗西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健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万健共有、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悦望小区楼房一处。因案外人王某某提出异议,我院裁定中止对该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健共有、王某某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悦望小区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