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勇晖公司)与王松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勇晖公司),王松柏,王朝晖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1259号原告: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勇晖公司)。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581419730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代收相关法律文书。被告:王松柏,男,汉族,1960年12月17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王朝晖,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住赤壁市。原告勇晖公司诉被告王松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勇晖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被告人王松柏委托代理人龚丽娟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王朝晖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件复杂,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勇晖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被告王松柏、第三人王朝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勇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王松柏应未对勇晖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丧失股东资格。事实和理由:被告人王松柏与股东王振华约定:“成立勇晖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石灰石露天开采、销售;矿山设备及配件销售。注册资本是100万元”。股东王振华在2012年12月27日之前就已经出资51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王松柏的出资比例为49%,出资金额是49万元,出资时间是2014年12月27日前。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缴纳49万元的出资款,但是被告不予理睬。2016年4月6日,原告按照法律程序举行股东会,被告王松柏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但是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议作出了:“因股东王松柏违背公司章程一直不予缴纳公司注册资金49万元,现在决议通过对公司股东王松柏予以除名”。会后,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股东会决议。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出资,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增资,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运营和另一股东王振华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松柏辩称:一、被告已履行出资义务。1、2012年11月22日,被告以赤壁市朝晖采石厂(被告儿子王朝晖的名义注册,下称朝晖采石厂)与王振华签订《矿山股权转让合同》,被告以朝晖采石厂的实物等作价800万元,将51%的股份折价408万元转让给王振华,自留49%股份折价392万元。2、《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修订,被告与王振华成立勇晖公司于2012年12月,因为当时的《公司法》有注册资金要求而且要通过验资,所以公司章程里载明注册资金100万元,按王振华51%股份应出资51万元,被告49%股份应出资49万元。3、王振华2012年12月27日一次性出资51万元,而被告却在2014年12月27日即两年后才出资不符合常理。二、股东王振华未履行出资义务,是被告用王振华偿还的股权转让款51万元帮王振华验资,款项进勇晖公司基本账户后一个月就取走了。三、股东王振华至今拖欠被告股金58万元及收益等合计657.50万元,被告已向法院起诉。四、《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决议》违法。五、股东王振华滥用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董事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和被告利益。六、原告诉求确认被告丧失股东资格无法律依据。第三人王朝晖陈述称:王振华诉求确认王松柏丧失股东资格,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勇晖矿业是在原朝晖采石厂的基础上变更而来的。朝晖采石厂是我们家族企业,是王松柏一人出资在工商部门以我的名义注册公司,后来我们为了把公司做大做强,把王振华招商进来,我认为勇晖公司还是王松柏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2日,赤壁市朝晖采石厂(王朝晖独资)与武汉市友爱综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华,下称友爱公司)签订一份《矿山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朝晖采石厂作价800万元(采石厂全部资源,采石厂工作面地面的房屋建筑、附着物、所有机械机电设备供电线路、办公生活设施等),将该厂51%的股份折价408万元转让给友爱公司,自留49%股份折价392万元。双方并约定将该厂名称变更为勇晖矿业有限公司。同时,王朝晖还与王振华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王朝晖、王振华注册成立勇晖公司后,原朝晖采石厂的所属资产全部由勇晖公司接管。原朝晖采石厂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注销相关证照。2012年12月31日,勇晖公司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石灰石露天开采、销售;矿山设备及配件销售。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王振华出资金额51万元,出资比例为51%,出资时间是2012年12月27日;股东王松柏出资金额49万元,出资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之前。被告王振华至今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公司注册资金。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6年4月6日,原告勇晖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王振华、王松柏到会,会议内容为:1、免除股东王松柏的股东资格;2、修改公司章程。会议作出“因股东王松柏违背公司章程一直不予缴纳公司注册资金49万元,现在决议通过对公司股东王松柏予以除名”的决定。但被告王松柏不同意会议内容,认为股东会作出的结论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后,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股东会决议。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如下:一、关于被告王松柏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代理人认为王松柏至今没有出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也违反了相关的公司法的规定。被告王松柏认为,股东王振华验资的钱是其垫付,其于2014年11月份到工商部门询问验资,工商部门称2014年3月份新公司法不再要求验资,公司内部的股份已确定,工商部门不再追究。第三人王朝晖认为,验资时王振华没有去,验资的钱也不是王振华出的。本院认为,《矿山股权转让合同》和《合资经营协议》可证明勇晖公司是基于原朝晖采石厂而成立。朝晖采石厂为王朝晖独资公司,合同约定朝晖采石厂作价800万元,王朝晖将朝晖采石厂51%的股份折价408万元予以转让,王朝晖还享有该采石厂49%股份折价392万元。注册成立勇晖公司,原朝晖采石厂的所属资产全部由勇晖公司接管。原朝晖采石厂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注销相关证照。王松柏系王朝晖之父,王朝晖当庭对王松柏为勇晖公司股东,拥有该公司49%股份予以认可。被告王松柏虽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注册资金49万元,但事实上以王朝晖在原朝晖公司的股份作为投资。二、关于《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案中,王振华占勇晖公司51%的股份,因决议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违法,被告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勇晖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勇晖公司请求确认被告王松柏未对该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丧失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赤壁市勇晖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涂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