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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琪与郑有土、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郑有土,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姜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406号之一原告:王琪,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有土,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辉埠新区。注册号:330822000006834。法定代表人:郑有土。被告:姜日友,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郑有土、姜日友、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有土、姜日友、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郑有土、姜日友、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对郑有土、姜日友、常山县盛宇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林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