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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84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8月30日生.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25路公交车(逸仙桥站至瑞金北村路站)上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其挎包内窃取一只橘黄色长方形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40元。2017年6月15曰,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4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伶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