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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谷莞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谷莞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539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116室。负责人: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圆圆,女,公司员工。被告:谷莞尔,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谷莞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姜凌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