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陶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陶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陶健,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健因犯挪用资金罪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台临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陶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四千零五十六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陶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陶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