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兴斌与秦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斌,秦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兴斌,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秦立祥,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兴斌与被执行人秦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秦立祥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受理费3700元和执行费294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立祥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债权等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秦立祥的银行存款20614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二、若上述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秦立祥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