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江、刘程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刘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刘程东。关于王江申请执行刘程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程东在中国工商银行0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86元,现因案件已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要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程东在中国工商银行0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8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黎静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