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荣华与梁仲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华,梁仲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61���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梁仲宣,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荣华与梁仲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梁仲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仲宣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荣华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1519.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7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仲宣银行存款1232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泽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