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马千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马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主要负责人:许含芝,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千里,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千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