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游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611号原告:游某,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廖某,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廖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游某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