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庞海波、广西博白县锦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海波,广西博白县锦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10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庞海波,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生,现住博白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博白县锦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商业广场F栋。法定代表人:冯丽桦,执行董事。上诉人庞海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博白县锦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海波既未按照一审判决书规定的时间、途径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庞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钟 荣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