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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小敏与攀枝花市同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敏,攀枝花市同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98号原告:王小敏,女,1978年4月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军,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攀枝花市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执业证号15104201510640228。被告:攀枝花市同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9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84202318B。法定代表人:罗真银,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小敏与被告攀枝花市同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小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小敏负担。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