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红敏与苑世杰、魏志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苑世杰,周红敏,魏志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苑世杰,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周立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永,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红敏,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志峰,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苑世杰因与被上诉人周红敏、魏志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29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苑世杰上诉称,周红敏、魏志峰系夫妻共同生活在诸暨市,魏志峰每次向其转账都是用开户银行为浙江省诸暨市各银行的账户,本案事情主要发生地在诸暨市,应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案件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同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被告苑世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