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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64柳兰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兰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兰玉,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7月20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兰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兰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柳兰玉在句容市茅山镇、茅山风景区,采用拉卷闸门、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摩托车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柳兰玉在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北镇街被害人陈某经营的超市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柳兰玉在句容市茅山镇洪家棚自然村20号被害人凌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宗申牌摩托车1辆(未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柳兰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柳兰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现金人民币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兰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柳兰玉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凌某的陈述;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兰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兰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兰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兰玉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兰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艾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殷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