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呼吸病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呼吸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执64号被执行人温岭呼吸病医院,住所地温岭市城西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551803-4。法定代表人赵贵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岭呼吸病医院为商事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岭呼吸病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温岭呼吸病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