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邵某1与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29号原告:邵某1,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首辉,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2,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邵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2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9元,由邵某1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无异二О一七年八月七代书记员 陆 燕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