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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邵某1与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29号原告:邵某1,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首辉,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2,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强,浙江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邵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2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9元,由邵某1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无异二О一七年八月七代书记员 陆    燕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