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桐城市舜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季芳勤、张新荣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舜城置业有限公司,季芳勤,张新荣,程锐,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918号原告桐城市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司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芳勤,女,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新荣,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邨,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锐,男,汉族,1973年10月21���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邨,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舜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季芳勤、张新荣、程锐、第三人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舜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88元,减半收取149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