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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曹桂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曹桂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106号原告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丰,资金互助部经理。被告曹桂侠,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曹桂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于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桂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桂侠及其丈夫刘俊丰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6年3月31日从原告处取得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3月31日,曹桂侠是共同借款人,合同约定:利息按季度偿还,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但此笔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如约偿还本息。经多次催要,也未能还款。被告曹桂侠的丈夫刘俊丰于2017年6月18日因车祸死亡,被告曹桂侠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及财产合法继承人理应主动偿还本笔借款本息,但截至到起诉日,曹桂侠尚拖欠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6,902.00元,本息合计76,902.00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桂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6902.00元,本息合计76902.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及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桂侠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成立资金互助部的股东决议各一份,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申请书一份;社员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申请人声明(承诺)书一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社员资金发放凭证一份。证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曹桂侠的丈夫刘俊丰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2‰,逾期加罚50%,共同借款人为其配偶曹桂侠,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70000.00元的义务。证据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议书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村委会证明信一份,证明借款人刘俊丰及被告曹桂侠提供的抵押担保手续是合法的。被告曹桂侠未提交任何证据及申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桂侠与借款人刘俊丰(已死亡)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31日,被告曹桂侠与借款人刘俊丰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70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社员保证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约定月利率为12‰,如逾期未还,加罚5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同约定向借款人刘俊丰、曹桂侠发放了借款70000.00元。到期后,借款人刘俊丰、曹桂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只偿还了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还。被告曹桂侠的丈夫刘俊丰于2017年6月18日因车祸死亡。截至2017年7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6902.00元,本息合计7690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该笔借款系被告曹桂侠与借款人刘俊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用于家庭生产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项借款应视为被告曹桂侠与借款人刘俊丰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被告曹桂侠系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刘俊丰死亡后,应由被告曹桂侠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曹桂侠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桂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梨树县金航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6902.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本息合计76902.00元。案件受理费861.00元,财产保全费920.00元,合计1781.00元由被告曹桂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