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3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3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工业园F幢。被执行人:杨香生,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关于扬州扬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杨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院采取具体强制执行措施之前,扬州扬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扬州扬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03执2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乐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