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李佳拥、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李佳拥,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017号原告:张建伟,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凡和,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拥,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告:董荣,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原告张建伟与被告李佳拥、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建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建伟因被告李佳拥、董荣向其支付全部货款108000元,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佳拥、董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