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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李佳拥、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李佳拥,董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017号原告:张建伟,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凡和,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拥,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告:董荣,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原告张建伟与被告李佳拥、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建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建伟因被告李佳拥、董荣向其支付全部货款108000元,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佳拥、董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审判员 魏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