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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与刘拥军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许昌市大丰收农机有限公司,刘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003号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被告:许昌市大丰收农机有限公司。被告:刘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许昌市大丰收农机有限公司、刘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