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执1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前进与丁杏杏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前进,丁杏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前进,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被执行人:丁杏杏,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前进与被执行人丁杏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杏杏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