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国芳与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芳,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秦国芳,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艳军,系该村支部书记。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秦国芳与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秦国芳水泥款314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平顺县北社乡常家村民委员会财产以人民币3140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原 青 林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