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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正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让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正让,男,1957年5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武穴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4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正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正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朱正让通过分包形式承包了湖北沸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木工工程。之后雇请多名工人于2014年3月9日进场施工,同年11月4日工程完工后,朱正让采取推诿、躲避等方法,拖欠张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36800元。2015年9月张某等人投诉至武穴市社会保障局,该局先后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1月3日两次向朱正让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朱正让支付所欠工资,朱正让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武穴市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武穴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立案后,朱正让于2016年2月4日支付所欠工人工资3680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朱正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正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程协商意见;委托书、情况说明;拖欠工人工资表、欠条;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正让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正让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正让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正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正让已支付所欠全部劳动报酬,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正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