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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荣、郑某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荣,郑某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458号之二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姚真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雯,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康,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某荣,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郑某仪,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荣、郑某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5.71元、财产保全费832.57元,合共174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锶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