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西庄镇薛村*组,村民。2016年3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辩护人XX山,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琴审 判 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党浪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冰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