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太平诉姜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平,姜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何大平,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姜远华,男,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大平申请执行姜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远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生权审判员 杨明康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正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