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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永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松林路兴高木业对面平房门市,利用铁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台、电钻一台、电线两根、铜质风枪三把(价值人民币939元)。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2、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木斯市向阳区枫和万嘉小区西侧一楼门市,利用铁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崔某某保管的水准仪一台、电焊线一捆、冲击钻一台、搅拌钻二台、扣件六十余个,电焊线20余米(价值人民币1780元)。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3、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佳木斯市郊区江南雅居西侧钢厂附近一楼门市,利用铁钳将门锁破坏,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车某的电缆线四捆及电镐一台(价值人民币5100元)。作案后,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挥霍。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7819元。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车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解爽 百度搜索“”